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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损坏按前六月平均用水量缴费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521 次  来源:三秦都市报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城市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用户发现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水表井占压等情况不能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根据用户最近六个月内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