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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公开审理一起巨额集资诈骗案 |
发布日期:2014-4-23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 浏览次数::565 |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社会公众近5000人、非法集资金额高达3.6亿余元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群众、热心网民和其他社会公众5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院长刁继花与法定代表人刁继珍商议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联系了曹学亮、徐海峰等人(均在逃)负责招聘组织融资团队,并陆续招聘了朱亚彬、程军等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给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融资借款。 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以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为支付借款本息的保证,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资3.6亿余元。被告人朱亚彬、程军等分别以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帮助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并按照4%至6%提成,分别获取10万余元到50万余元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 检察院认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扩大办学的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继花、刁继珍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汤波、周幸福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朱亚彬等1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并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经法庭审理后,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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